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啊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71990********,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啊某某伙同“吉某某”、“陈某某”(该两人均在逃)到昌邑市龙池镇瓦西村采取撬门、破窗等方式,进入赵某甲经营的商店内窃取人民币1000元、卷烟49条(价值人民币4219.86元),进入李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窃取人民币1500元,进入赵某丙经营的商店时,因未撬开店门窃取未果,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19.86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管钳、螺丝刀、现金(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期限情况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卷烟价格调整表等;3.证人马某某、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啊某某现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