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商绪明,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绪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商绪明乘坐**路公交车,车辆载十余名乘客,当驶至本区**街**路段时,被告人商绪明要求该车驾驶员周某某靠边停车,因未到公交车停靠站点,遭到周某某的拒绝。被告人商绪明遂强行抓住行驶中的该车方向盘迫使公交车停车。周某某报警后启动车辆过程中,被告人商绪明又上前抱住公交车方向盘,周某某被迫再次停车。同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商绪明在本区**街道**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商绪明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绪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绪明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商绪明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丽娟
检察官助理:马彬彬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商绪明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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