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商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商某甲为帮其儿子商某乙讨债,伙同其父商某丙、其母陶某某,以及商某乙等一家人来到位于黄某某**镇**村**组的被害人张某某中,向其讨要张某某的前夫商某丁欠商某乙的150万元的欠款,遭到张某某的拒绝,张某某责令商某甲等人离开其家中,被告人商某甲拒不离开,并让其父商某丙住在张某某家中逼其还钱。后商某丙就住在张某某家中一楼卧室,并由其妻子及儿媳轮流给其送饭,直至2019年6月28日16时许,由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后才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商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保证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陈某某、商某乙、商某戊、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46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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