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商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本村商某乙之父商某丙经营的馒头铺索要商某丙长子商某乙的欠款时,与商某丙发生争执,路过此地的商某丙次子被告人商某甲发现后和田某某发生打斗,被告人商某甲用棍子将田某某的右手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右手第4掌骨骨折(完全性),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商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内有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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