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商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商某某,曾用名商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923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泰安市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余某某、官某某、何某某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路的种子市场调查了解某某种业种子的销售情况,三人先后到被告人商某某经营的国商种业、刘某某(已判决)经营的丰某某种业购买了某某种业种子并放入轿车内。被害人余某某、官某某再次回到种子市场购买种子时,刘某某发觉此事,要求两人将种子交出。被害人余某某以到车上取回购买的种子为由离开,官某某被刘某某扣留,后官某某以寻找余某某为由离开种子市场,跑至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事故中队大厅。刘某某追赶至此,并将此事电话告知杨某甲(已判决)。杨某甲带领杨某乙、王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赶至事故中队大厅。杨某甲、刘某某等人催促官某某联系余某某将种子交回,余某某、何某某赶至现场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当日18时左右,双方自事故中队大厅出来后,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等人强行将余某某、官某某带回种子市场丰某某种业店内。因何某某未随同前往,刘某某、杨某乙等人折回寻找何某某,并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将何某某手机打翻在地并殴打何某某,何某某随即逃走。

黄某某(已判决)接杨某甲电话通知后,在微信群中多次发布消息,召集市场业主赶往丰某某种业店内。被告人商某某与杨某丙(已判决)赶到丰某某种业店内。被告人商某某与杨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等人为迫使二被害人交回种子而限制被害人离开,被告人商某某与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丙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言语威胁,杨某乙手持雨伞威胁二被害人并使用雨伞打官某某背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余某某被迫说出放有种子的汽车停放位置,并联系开锁公司将车锁打开,被告人商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将种子等物品取回。

当晚21时许,先行逃离的何某某报警,公安民警赶至将被害人余某某、官某某带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逃避侦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商某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殴打他人,至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烨

检察官助理:张猛

2020年6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1561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