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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商某某因与前女友张某某的感情纠纷,于2020年8月13日23时许,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住处,撬开厕所西窗的防盗窗,持菜刀进入院内,后又进入刘某某居住的正屋,对刘某某、张某某进行手机录像威胁,与张某某发生撕扯,并用脚踢踹刘某某腿部、胸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的母亲代为赔偿刘某某1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均出具谅解书,同意不再追究商某某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商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马山治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燕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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