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商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10年12月因吸毒被盘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商某某在阳市铁西区艳粉街24号2门门前以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贩卖冰毒一袋,共计0.7克。
(二)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商某某在阳市铁西区艳粉街24号2门门前以每袋冰毒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贩卖冰毒两袋(每袋重约0.7克),共计1.4克。
(三)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商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街122-1号小区门口以每袋冰毒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由程某某取冰毒转交给沈某某)贩卖冰毒三袋(每袋重约0.7克),共计2.1克。
(四)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商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门前以每袋冰毒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贩卖冰毒一袋,共计0.7克。
(五)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商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前以每袋冰毒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贩卖冰毒两袋(每袋重约0.7克),共计1.4克。
(六)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商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街122-1号1-3-3的家中以每袋冰毒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贩卖冰毒两袋(每袋重约0.7克),共计1.4克。
(七)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商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门前以每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贩卖冰毒三袋(每袋重约0.7克),同日又在铁西区**路**号门前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向沈某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7克),共计2.8克。
(八)2018年11月5日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商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单元门前,以每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先后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每次一袋冰毒(重约0.7克),共计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商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商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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