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商某甲(曾用名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现任镇土管所所长,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日猫”),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路**小区**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街**街巷**号。因赌博,于2012年12月6日被定陶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商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14日被定陶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商某乙、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至2015年年底,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丙等人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未还清,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等人采取辱骂、占用公私财物等手段向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丙等人索要债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年底,陈某某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8分),借款由被害人石某某担保,因无力偿还,在菏泽市定陶区博文中学附近,被告人商某甲以索要债务为名,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石某某五菱之光面包车开走。陈某某将借款还清后,被告人商某甲将车归还给被害人石某某。
2、2014年10月26日,被害人庞某某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5分、1角),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在菏泽市定陶区**镇博新养鸡专业合作社内,为索要债务,被告人商某甲与被害人庞某某妻子苗某某发生口角时,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该合作社内的物品。
3、2014年11月3日,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8分、1角),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在菏泽市定陶区**镇众森木艺厂内,为索要债务,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商某乙、张某乙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将被害人赵某某强行塞进被告人商某甲商务车内,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某某受伤。经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4、2014年11月,梁某某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8分),该借款由被害人张某丙担保。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在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村张某丙家胡同内,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以索要债务为名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的奇瑞轿车开走,价值人民币15000元。2015年2月17日,在被害人张某丙家中,被告人商某甲伙同张顺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向其索要债务,并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的长安牌厢式货车开走,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5年3月份,在被害人张某丙家中,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辱骂、殴打等手段向其索要债务,并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的豪进牌125摩托车开走,价值人民币800元。
5、2015年春天,被害人秦某某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8分),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恒力弹簧有限有限公司内,被告人商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王瑞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秦某某索要债务。
6、2015年4、5月份,被害人郝某某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5分),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在被害人郝某某养鸡场内,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到该养鸡场内辱骂郝某某,其中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强行拉走鸡蛋,价值人民币2000元。
7、2015年8月份,唐某某通过被害人陈某某向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1角),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被告人商某甲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多次给被害人陈某某打电话索要债务,在菏泽市定陶区**镇医院内,被告人商某甲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奇瑞轿车开走。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商某甲强行将陈某某的手机号1555205****过户到被告人刘某某名下,由被告人商某甲使用,该手机号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商某甲将该车归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8、2015年年底,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5分),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在菏泽市定陶区**镇商贸城商某甲办公室内,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辱骂、殴打。2016年上半年,在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村被害人张某某家及其父亲家中,被告人商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索要债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被害人张某某家及其父亲家的物品。
9、2015年年底,李某某向被告人商某甲高息借款(月息8分),由被害人吕某某担保。因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在菏泽市定陶区**路高速路口西侧料场附近,被告人商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以索要债务为名,强行将被害人吕某某北汽威望面包车扣押。该借款归还后,被告人商某甲将被害人吕某某的车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董某某、梁某某、唐某某证言;5、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丙、张某某等陈述;6、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商某乙、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多次采取威胁、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等手段向被害人张某某、张某丙、赵某某等人索要欠款,被告人吴某某采取辱骂手段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欠款,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某、商某乙、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等人上述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雁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商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商某乙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村**号。
2、案卷6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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