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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现住湖北省黄某某**乡**村**组。1989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日由黄某某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晚,被告人商某某窜至黄某某**镇**村**组,用断线钳将吕某某家厨房窗户上面的钢筋剪断三根,翻窗入室盗走6 只母鸡后逃离现场。

2020 年6 月8 日22 时许,被告人商某某窜至黄某某**乡**村**组,用撬杠将陶某甲家一楼洗手间窗户撬开后翻入屋内,商某某发现楼梯有灯,然后翻到屋外将电闸关闭,再次翻入屋内后,商某某用撬杠将一楼卧室门撬开进入,在卧室的衣柜里翻找财物,在一个线袋内发现有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银手镯、铜钱等物品。商某某将线袋内的财物全部盗取,又上到二楼翻找财物,未翻到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26日,经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为13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商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黄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甲、吕某某的陈述;4、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刑事照片;7、视频光盘一张;8、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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