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村**号,现住横县**镇**街**市**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某日14时许,被告人商某某去到横县**镇**街“**饭店”,入户盗走李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底下铁皮箱内的现金7000元。
2018年3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商某某伙同他人去到横县**镇**街**号,撬窗入户盗走莫某某放在二楼卧室衣柜内300多元现金、金戒指等物,盗后拿金戒指等到贵港市销赃。
2019年8月份某晚1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去到横县**镇**街,撬坏天台入户盗走黄某某放在二楼卧室衣柜内的现金5000多元,事后被告人商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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