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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21号

被告人商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22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伟根,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商某某原系本市**镇**村**路被害单位**公司车间员工。商某某先后于2020年7月13日、14日、15日,利用上班期间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三次用自制的树脂吸附包将车间内溶于药水中的黄金(价值不详)吸附盗走,下班时将树脂吸附包存放在车间的铁柜里。2020年7月16日,公司员工发现商某某盗窃后报警,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到上述公司将商某某抓获,缴获树脂吸附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孙伟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1119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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