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商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00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鲁山县**路中段。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月1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商某甲酒后在鲁山县人民路东段五里堡转盘鲁山县居民商某乙家,喊让开门,未果后,用砖头将商某乙停放在门前的宝马******牌轿车损坏。经价格认定,被损部件认定总价格为22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商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商某乙陈述;
3、证人商某丙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案发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商某甲现羁押于宝丰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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