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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政治面貌:无,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镇派出所管内,现住**镇街道**委。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1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8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九龙源路口的宝真龙超市内,董某某买烟后未付款,与超市经营者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商某某看到后,用拳脚将董某某打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腰部外伤致第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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