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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商某某商银忠,男,1987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xxxx,汉族,油漆工,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村**组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黄梅镇商河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商银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商某某商银忠从**镇黄梅镇商河**村家中骑摩托车到停前**镇三渠**村周某某周玉梅家附近接到周某某周玉梅后,骑车往**镇黄梅镇方向行驶。途中,双方为是否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事发生争执。在杉木**乡沙滩**村路段,周某某周玉梅从商某某商银忠摩托车上跳下,说要打电话报警。商某某商银忠见周某某周玉梅要报警便恼羞成怒,遂对周某某周玉梅进行殴打,致周某某周玉梅身体多处受伤,鼻骨骨折。

经鉴定,周某某周玉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商某某商银忠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桂江涛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周玉梅的陈述;4. 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团风正昂[2019]临鉴字第4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刑事照片4张;6.被告人商某某商银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商银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商银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法定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志启

助理检察员:瞿晓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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