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商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51********,汉族,文盲,系西安市莲湖区**社区居委会临聘人员,户籍地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莲湖区**市场门房。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商某某系西安市莲湖区**社区居委会临时聘用的机动车停车收费人员。2014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妻闫某某在本市莲湖区丰庆路景寓学府东区东门外,欲驾车离开时,遇商某某拦车收取停车费。张某某因其无正规收费手续,拒交停车费,双方发生口角,张某某下车与商某某撕扯,将其撕拉倒地,商某某从地上捡起三角皮带抽打张某某面部,致其左眼出血,后被群众劝开并报警,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刘晶晶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附: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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