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商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商某某邀约翟某某到商某某自己位于黄某某*镇*路*号家中聊天,在聊天间隙,商某某从二楼房间内拿出一小袋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利用矿泉水瓶自制吸壶后,两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在二楼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商某某联系袁某某到商某某自己位于黄某某*镇*路*号家中做木工,商某某从二楼内拿出一小袋冰毒,利用塑料瓶子自制吸壶,两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在二楼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10月12日12时许,商某某邀约张某某到商某某自己位于黄某某*镇*路*号家中二楼,在此期间,商某某从二楼房间内拿出一小袋冰毒,利用塑料瓶子自制吸壶,两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在二楼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商某某身份信息材料、黄某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黄某某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分析报告;3.证人张某某、翟某某、袁某某提供的证言;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被羁押于黄冈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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