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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16时左右,被告人商某某在汝南县**村**庄村民何某某家中酒后滋事。三门闸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欲将被告人商某某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在回派出所的路上,被告人商某某在警车上一直拍打处警的民警及辅警,并将处警辅警何某某的右手拇指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和辅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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