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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2********,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左右,在济源市**镇**村孔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商某某醉酒驾驶豫U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倒车时,将孔某某家大门撞坏后继续行驶至**镇**村路段,后其将车停在路边睡觉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78.5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宁

张  伟

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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