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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东风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5时左右,白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值勤时,将涉嫌酒后驾驶G***78号越野车的商某某在迪雅溪谷西门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1.6mg/100m1。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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