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住昌邑市**街道**村**号(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商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悬挂他车号牌鲁******)沿昌邑市下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围子街道昌盛街北100米处,与宫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商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商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8.0mg/100ml。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商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善埔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商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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