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商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24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粤AO****)沿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阳升村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花都区花东镇阳升村村路(大东三角市15-4)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商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向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61万元,犯罪嫌疑人商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3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