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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交通肇事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4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同年12月1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冀B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古冶区外环线南环迁曹线口由南向东左转弯时,与冯某某骑行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冯某某当场死亡。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材料、法医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等材料;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2020年63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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