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牌电动两轮车,沿商丘市睢阳区**乡**村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时,与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两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商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