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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 被告人商某某、陈某某在灌云县**街徐某某家开设赌局,以麻将斗牛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非法获取人民币8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孙某甲、吴某某、孙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商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商某某电话:1738458****,陈某某电话:152613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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