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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张某某等三人盗窃、掩饰、y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徐某区*********因犯强奸罪2017年3月31日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镇*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中午,商某某以田某某惹自己母亲生气为由,来到徐某区**镇***村田某某家,趁无人在家,将田某某妻子张某乙(车主)的冀F*****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开走,以160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甲。张某甲以31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后,又给付商某某500元。经鉴定,该车价格12939元。商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某2020年9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明知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华

2020年11月2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徐某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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