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9〕57号
1、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7********,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9********,汉族,高中肄业,经营莱州市**餐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镇**村**号,住莱州市**镇**村**号。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17年11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17年11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卞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邓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住莱州市**大厦**号。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住莱州市**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路**号。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涉嫌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或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SFE互助金融平台”系以投资“SFE”会员互助获得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推荐奖励,并设立满勤奖和团队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7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利用“SFE互助金融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被告人商某某作为自己的下线;被告人商某某发展被告人王某某、卞某某等人作为其发展的第一代会员下线,上述被告人再采用直接推荐、微信推荐等多种方式各自发展下线人员参与“SFE互助金融平台”。经查证,截止2017年11月初“SFE互助金融平台”关闭,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8级,会员账号人数2万余人,涉案金额约1200多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8级,下线账号人数2万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262.22万元,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
2、被告人商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7级,下线账号人数2万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262.22万元,获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4级,下线账号人数4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53.83万元,获利金额为人民币7.36万元;
4、被告人邵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3级,下线账号人数300余人,涉案金额236.9万元;
5、被告人卞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6级,下线账号人数100余人,涉案金额139.7万元,获利金额为人民币7.6191万元;
6、被告人邓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4级,下线账号人数200余人,涉案金额120.03万元,获利金额为人民币4.07万元;
7、被告人宋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6级,下线账号人数200余人,总涉案金额128.9万元,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69万元;
8、被告人宋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层级5级,下线账号人数100余人,总涉案金额87.6万元,获利金额为人民币3.35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SFE”投资会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商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宋某乙、卞某某、邓某某、宋某甲以投资“SFE”互助获得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晶晶、李文红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商某某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路**号。
2.侦查卷三十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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