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商某某(化名商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5********,汉族,大学文化,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茌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商某某在本市注册成立了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期间,商某某以该公司为平台,以投资酒店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在本市武昌区云鹤大厦、湖北经视大厦等处设立非法集资门点,通过散发传单以月息2%-3%的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以向投资人借款等方式向社会人员非法集资。至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商某某共向汪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30余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3,866,103.00元,其中除部分集资款用于经营、支付投资人利息以外,绝大部分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及个人消费等,致使人民币10,921,204.29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投资宣传单、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收据、汇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商某甲、商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汪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喻涛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