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商某、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商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4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晚22时许,同案人林某甲、肖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决)在商某甲家喝茶时,被告人商某的朋友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替商某打电话向商某甲索债,在场的林某甲见状为商某甲鸣不平,就与被告人商某在电话中约定一起到福清市**镇**打架。后同案人林某甲纠集同案人陈某乙(已判决)、同案人肖某甲纠集同案人范某甲(已判决),与同案人陈某甲一行五人持木棍前往高山镇院西门庭。与此同时,被告人商某纠集了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陈某丙、李某丙(均已判决)、“小方”(另案处理),同案人陈某丙又纠集了同案人李某甲、“小鸡”(另案处理),同案人李某丙又纠集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均已判决),与同案人张某戊(已判决)一行十多人持砍刀、棒球棍等工具前往**镇**庭。23日凌晨2时许,双方人员均到场并发生械斗,同案人林某甲、肖某甲等人受伤。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动员被告人商某于同日到高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商某、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丙、李某丁、李某甲、林某甲、肖某甲、张某戊、陈某乙、李某丙、范某甲、陈某甲、李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动员同案犯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炜

检察官助理:丁雪芳

2019年11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商某、翁某甲、翁某乙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660页。

3.量刑建议书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