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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曾宪国,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满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13年11月7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2018年7月10日因本案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彩焕,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12月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因毒品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后,与同案人“大哥”、“赵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报复被害人李某某。2006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同案人“赵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寻找被害人李某某意图报复。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同案人“赵某某”在上述杨箕村雄镇大街39号找到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被害人李某某腹部等部位,致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单刃扁平锐器捅刺左腹部造成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上静脉、下腔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期间,同案人“赵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向被害人李某某开枪未击中,被告人唐某某被反弹的子弹击中下巴后流血,被告人唐某某、同案人“赵某某”即逃离现场。2015年,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通过DNA比对,发现上述现场提取的三处血迹与被告人唐某某血迹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秦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穗公越刑(技法)鉴〔2006〕第84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六份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莉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4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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