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号**室。2019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系本市**路**弄**楼尼航酒店7001房间租客。2020年5月22日,其至该酒店7005房间门口,使用随身携带7001房间的门卡以插锁的方式进入7005室,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一枚卡地亚戒指窃及现金人民币约200元窃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戒指价值人民币900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路**弄**楼尼航酒店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21日,醉酒后至本市**路**弄**楼尼航酒店7005间休息,后发现其放置于床头柜上戒指及包内现金人民币约200元现金被盗,其查看酒店监控后并报警的事实。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李某某朋友,2020年5月21日,其和朋友李某某在外面喝酒,后将李某某送回本市**路**弄**楼尼航酒店7005间休息。次日,李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戒指及现金人民币约200元被盗的事实。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犯罪被告人唐某某住的尼航酒店7001室内,搜查到一枚卡地亚戒指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民警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戒指一枚、房卡一张、现金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5.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民警将现金人民币200元及戒指一枚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的事实。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戒指价值人民币9000元。
7.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前科及到案情况。
9.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5月22日,其在普陀区**路**号尼航酒店7001室入住,晚上8时许,其至7005室门口用自己房卡刷开7005室房间,将被害人放置在床头柜一枚戒指和放置于行李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200元盗走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检察官助理黄本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律师朱磊,138168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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