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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飞虎、徐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唐飞虎,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因犯抢劫罪,于2004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飞虎、徐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许某某与张某某在皇朝帝都KTV一包间喝酒,后李某某、许某某约张某某吃宵夜,张某某借口离开,李某某心生不满,与张某某在微信上对骂。张某某男朋友被告人徐某某得知此事后,随即邀约被告人唐飞虎去找对方。唐飞虎又邀约被告人吴某某,并驾驶一辆白色本田小轿车搭载吴某某到世纪皇庭对面接徐某某。三人开车去找李某某、许某某的途中,唐飞虎找朋友拿了一把砍刀。当日凌晨3时许,三人到达位于夹江县漹城镇金桥路134号“天青一家小吃店”,唐飞虎持砍刀、徐某某持唐飞虎车上的铁棒、吴某某跟随来到小吃店门口,唐飞虎叫李某某、许某某从小吃店内出来未果,双方发生对骂。过程中,吴某某将拿走唐飞虎和徐某某手中的砍刀和铁棒。唐飞虎进入小吃店后先打了许某某一拳,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某又持砍刀、铁棒与徐某某进入小吃店对李某某、许某某实施殴打,徐某某使用小吃店内的板凳将李某某打伤,导致李某某头皮裂伤、右肩胛骨关节盂下撕脱骨折。

2020年10月12日,唐飞虎自动投案;2020年11月2日,徐某某被抓获;2020年11月6日吴某某自动投案。

经鉴定,李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6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对唐飞虎、徐某某、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飞虎、徐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唐飞虎、吴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飞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飞虎、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飞虎、徐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飞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唐飞虎、徐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飞虎、徐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附页材料一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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