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街**号**梯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028Z-1)盗走。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冼嘉敏
检察官助理:李秋怡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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