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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除娘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林权所有者**村委会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红河县**乡**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又名**,哈尼语地名)林区内用刀砍伐林地上的林木后开垦林地。2018年3月份,被告人唐某某用砍刀环剥现场内的部分活立木,用草干灵喷洒在小树林和杂草上,使树木和杂草慢慢枯死。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砍伐的林地面积为3.24亩,被砍伐活立木蓄积41.568立方米,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133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斗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滥伐他人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2537****;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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