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队**号,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3年8月7日,唐某某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闻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6 月27 日凌晨,被害人周某某将车牌琼AK****黑色斯巴鲁牌小汽车停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三横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前路口处,之后在车内睡着,副驾驶位的车窗没有完全关上,留有缝隙。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闻岑(已判刑)经过此处发现后,由被告人唐某某望风,唐闻岑设法将副驾驶车窗完全打开,伸手盗走副驾驶室座位底下的一个黑色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 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唐某某骑摩托车载唐闻岑逃离现场,唐某某、唐闻岑平分所窃取财物,唐某某将所得财物挥霍一空。
2020年1月20日16时20分,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与龙昆南路交界口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DNA比中线索通知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唐闻岑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唐闻岑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唐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至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尤小明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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