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4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北京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晋江市**镇**村**酒店二楼玛卡娱乐KTV,盗走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两条价值人民币400元的七匹狼香烟。

2.2019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晋江市**街道**路**楼,盗走吧台抽屉内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七匹狼香烟和一条价值人民币228元的芙蓉王香烟。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晋江市**镇**村**门口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唐云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