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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跃佑),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11月1日、2014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趁失主不备,5次盗窃车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酒水食品城*栋*号门面旁停车位,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牌号为湘******的银色五菱牌面包车内副驾驶上盗得8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744元黄色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40元的利群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66元的南京炫赫门香烟,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南京牌香烟、利群香烟各1条,并发还失主。

2、2019年12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雨花区**街道酒水食品城*栋*号门面旁停车位,从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牌号为湘******的白色东风牌越野车副驾驶上盗得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行驶证、驾驶证的棕色公文包,得手后,现金被其挥霍,证件及银行卡被其丢弃。

3、2019年12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雨花区**街道酒水食品城*栋*号门面旁停车位,从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牌号为赣******白色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盗得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灰黑色的帆布包。

4、2019年12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雨花区**街道火焰商贸城*区*栋*号门面之间停车位,从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牌号为湘******红色中型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盗得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一台价值为1559元的蓝色的OPPOR17手机和1张银行卡的黑色挎包。

5、2019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雨花区**街道酒水食品城*栋*号门面旁停车位,从被害人乐某某停放在在此牌号为赣******白色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盗得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一张身份证的灰色皮制手提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香烟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汪某某、赖某某、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现场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4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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