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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9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镇**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巷**号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段某某房间门没关,唐即进入房间将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5-4250元)和一台AOC牌C27B1H型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9.15-764.15元)盗走,后将显示器扔掉,将台式电脑通过手机软件“转转”以人民币1500元销赃。

2、2019年7月5时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巷**号附近,见被害人魏某某的一部白色爱玛牌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4.79元)停放于此,唐趁无人之际,即上前将该车盗走,唐在接通电源骑车逃跑的的过程中被魏某某发现并追赶,后唐在路边弃车逃跑。东莞市公安局侦查员于2019年7月9日13时许在东莞市**镇**路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已起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献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191031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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