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巷**号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段某某房间门没关,唐即进入房间将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5-4250元)和一台AOC牌C27B1H型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9.15-764.15元)盗走,后将显示器扔掉,将台式电脑通过手机软件“转转”以人民币1500元销赃。
2、2019年7月5时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巷**号附近,见被害人魏某某的一部白色爱玛牌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4.79元)停放于此,唐趁无人之际,即上前将该车盗走,唐在接通电源骑车逃跑的的过程中被魏某某发现并追赶,后唐在路边弃车逃跑。东莞市公安局侦查员于2019年7月9日13时许在东莞市**镇**路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已起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献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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