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唐训练,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号**房**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4月20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9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训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唐训练来到益阳市资阳区桥北广场公交站,发现被害人徐某某两部手机放在外衣左边口袋,唐训练利用上公交车拥挤的机会,从徐某某口袋里盗得华为滑盖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135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唐训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训练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训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训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训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训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训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姚剑青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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