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唐某某(微信昵称“**”),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仙桃市**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危某某(微信昵称“**”),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开始通过微信邀约网友加入其所建立**微信群,然后组织微信群网友到其在仙桃晃晃建立的公会里打三人麻将或四人麻将,唐某某对参与赌博的人员每局收取10元钱房费。2018年8月唐某某邀约原微信群成员转移至其在闲聊APP里建立微信麻将群,继续以同样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危某某开始与唐某某合作并在其群内担任管理员,负责邀约人员进群参与赌博,唐某某获利后付给危某某相应报酬。同月20日,公安民警将唐某某抓获,查获其闲聊群内参赌人员达152人,其中84人由唐某某邀约进群,38人是被告人危某某邀约进群,其他人员是群内参赌人员自行邀约后通过唐某某批准加入进群。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闲聊账号从该赌博群非法获利30余万元。2019年5月13日至19日间,唐某某非法获利共20450元,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危某某2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唐某某、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危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危某某系从犯,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彩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被告人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危某某联系电话158071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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