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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9月24日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205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住茅坪镇罗家村三组**镇**村**组,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十三年+盗窃4年),经减刑实际执行10年09个月,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犯罪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5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7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系昆明艳妮企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跃**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操纵两家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单位批准的前提下,通过发传单、组织会议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营业连锁超市,承诺在给予被害人月利息2%,吸收社会大量资金,经鉴定:2017年4月至11月,共吸收78名被害人资金23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顺顺

2019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司法会计鉴定1份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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