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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巷**号**单元**楼**号。2019年2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唐某在彭州市**镇**巷**号**单元**楼**号房内先后多次容留游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 创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贰册、补充证据柒页、提讯证、换押证各壹张,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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