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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受贿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德阳市**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无前科。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德阳市监察委于2020年3月1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 17日决定延长其留置措施期限3个月。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6日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9月23日对其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原**县∗∗、县委常委兼宣传部∗∗的职务便利,为肖某某等10人,在资金拨付、招商引资、规费减免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肖某某等10人所送现金共计395万元人民币。

(一)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原**县∗∗的职务便利,为肖某某协调罗江综合市场维修加固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县城天台湖四星级酒店招商、三星级屠宰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拨付等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44万元。

1.2009年春节前,唐某某在德阳市区写庭酒店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2010年春节前,唐某某在德阳市区今日东坡酒店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3.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县经济和商务局的职务便利,帮助原罗江县**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某,协调罗江综合市场、金山综合市场、略坪综合市场的维修加固工程补助资金拨付等事项,于2010年上半年,在原罗江县升平桥附近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4.2010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县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帮助肖某某以成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新建“县城天台湖四星级酒店”项目,并享受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0年下半年,唐某某在德阳市区东屏小区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150万元。事后不久,唐某某在德阳市区东屏小区门口退还肖某某50万元。

5.2010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县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在天台湖四星级酒店项目招商期间,帮助肖某某排除竞争对手,与他人共同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其中唐某某分得10万元,时任罗江县**局局长谢明(另案处理)分得10万元,时任罗江县**局副局长李某甲(另案处理)分得10万元。

6.2012年底,唐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帮助肖某某的朋友黄某某协调四川**食品有限公司的三星级屠宰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拨付一事。2013年上半年,资金拨付后,唐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二)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城工业园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彭某某的芙蓉溪苑房地产项目在招商引资、规费减免、提高容积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5万元。2014年底,唐某某在德阳市区东桥头的水云间茶楼退还30万元现金给彭某某。

1.2011年4、5月的一天,唐某某与谢明在德阳市区东桥附近的一家茶楼,共同收受彭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其中唐某某分得15万元、时任罗江县**局∗∗谢明分得15万元。

2.2012年底的一天,唐某某在德阳市区东屏小区门口收受彭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三)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德阳**电子有限公司原协理张某甲所送现金25万元。

1.2006年至2007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经济和商务局、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在德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的一天,唐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2.2010年上半年,唐某某利用担任∗∗,分管环保局的职务便利,帮助德阳**电子有限公司解决修建新厂房场地平整回填需要的土方问题。2010年3月至6月,唐某某先后两次在德阳市区东屏小区门口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每次10万元,共计20万元。

(四)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委∗∗、宣传部∗∗,分管文广局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拨付罗江庞统祠保护维修工程款提供帮助,于2015年和2016年春节前,在德阳市区东屏小区门口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和7万元,共计8万元。2016年4月,唐某某在德阳东屏小区门口退还刘某某现金5万元。

(五)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收受德阳**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乙所送现金20万元。

1.2009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乙在罗江投资新建“中国西部RFID工业园”项目、签订项目协议书提供帮助,于2009年下半年,在德阳罗三鱼庄吃饭后,唐某某在坐李某乙的车回家途中,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2010年上半年,唐某某在原罗江县金山工业园退还李某乙现金10万元。

2.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乙在罗江投资新建“四川省川北王酒业”生产项目提供帮助,于2010年上半年,在办公室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2014年下半年,唐某某在绵阳市长虹大酒店退还李某乙现金10万元。

(六)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经济和商务局、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承诺为黄某某在土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底,唐某某在原罗江县政法委大院内收受黄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七)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原罗江县**砖厂合伙人陈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1.2008年下半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牵头负责新建页岩砖厂审定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办理**砖厂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2008年底,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经济和商务局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的原罗江县**砖厂申报建材生产企业专项补贴资金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唐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八)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分管招商引资局的职务便利,为郭某某的德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选址、协调用水用电、签订项目协议书、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唐某某在德阳市区东屏小区门口收受郭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2014年下半年,唐某某在办公室退还郭某某现金10万元。

(九)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兼**新区党工委∗∗,分管工业、招商引资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鄢家镇协调解决8万元补充工作经费。2011年初,唐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雷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十) 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委∗∗、宣传部∗∗的职务便利,对四川**学院给予关照和帮助,2013年至2020年的每年春节前,先后8次收受四川**学院计财处处长张某乙所送现金各2万元,共计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封、扣押通知书、移送涉案财物、文件清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招标协议书、企业工商资料等书证;肖某某、周某某、黄某乙、彭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0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厚俊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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