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3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6021985********,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2015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维峰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从“**公司”李某某处租赁了一辆奥迪A6轿车,后因缺钱便预谋将该车抵押,遂伪造了一份内容为“因李某某欠唐某某工程款,将该车抵给唐某某”的抵账协议书。2013年11月13日,被告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伪造的抵账协议书将该车以1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公司”,**公司”扣除了15000元的费用之后,被告实际获利135000元。之后,被告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抵押的奥迪A6轿车价值240000元。被害人于2014年4月20日报案,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维峰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抵账协议书,将租赁的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赵少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唐维峰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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