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住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2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百元;因盗窃于2006年8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4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9年6月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8月20日被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2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7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8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1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该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3月16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告人唐某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仍向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唐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加价贩卖、运输给陈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37克、麻果0.8克,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40.2克、麻果0.8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在盐城市步凤镇烈士路边其车内、盐城市亭湖区**组团**号楼**室其租住房内、盐城市亭湖区物资大院其女友“娜娜”租住房内,以总价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三次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1.1克。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物资大院内,以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3.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阜宁县沟墩镇万元街,以1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

4.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阜宁县沟墩镇万元街,以1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滨海县天海元酒店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6.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滨海县大花园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7.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中庚海德公园小区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向顾洵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8.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鸣缇香小区南门,以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9.2019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唐某某介绍“军哥”(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唐某某,并和“军哥”一同将12克甲基苯丙胺从外地运输至盐城给被告人唐某某,后唐某某加价贩卖给他人。

10.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凤鸣缇香小区南门,以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凤鸣缇香小区南门,以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海洋路公交站台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3.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海洋路公交站台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4.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海德公园小区北门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5.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滨河路和东闸路交叉路口,以20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16.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水街广告牌附近,以11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7.2019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将125克甲基苯丙胺从外地运输至盐城给被告人唐某某,后唐某某加价贩卖给他人。

18.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毓龙加气站大门对面,以10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获利1000元。

19.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海洋路和民富路路口,以600元的价格向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20.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路和大庆路路口公交站台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1.2019年8月9日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于被告人唐某某联系后,约定由被告人唐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从湖南运输至江苏盐城贩卖给被告人唐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伙同潘学泰(另案处理)先后三次汇款合计6.59万元至被告人唐某某农业银行账户。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携带600克甲基苯丙胺和0.8克麻果从湖南省邵东市至江苏省盐城市,后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盐城南高速出口尚未和被告人唐某某碰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00克、麻果0.8克。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被告人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等笔录。

7.被告人唐某某汇款及被告人唐某某取款监控视频、手机数据提取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步凤镇烈士路边其车内,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组团**号楼**室其租住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其女友“娜娜”租住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部分贩卖毒品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其部分未遂的贩卖毒品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罪行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