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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抢劫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201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以抢劫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2号路边,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对其实施扒窃,将其一部华为P20手机盗走,后唐某某欲离开现场时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巡逻队员发现并实施抓捕,其间,唐某某为抗拒抓捕,持一把镊子刺向抓捕人员倪峰,被倪峰挡下后,巡逻队员合力将唐某某控制,并在其身上搜出赃物手机和作案工具镊子。经鉴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照片、前科材料;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抓捕人员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抢劫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霖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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