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与史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幼儿园**停车场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冲突。后双方冲突升级,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史某某、李某某等人持砍刀等凶器互殴,互殴过程中双方各有损伤。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所受损伤暂评定为轻伤二级;史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30日,民警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栋**住宅内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李某某使用的砍刀及照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唐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刑事判决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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