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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故意伤害、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号楼**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某虚构投资“善林金融”理财获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在天津市西青区**街**花园“善林金融”底商、天津市西青区**街**国际孙某某、刘某某家中,多次通过刷POS机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800余万元。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街**国际**号楼**号,虚构王某某提供房产抵押进行借款的事实,诈骗孙某某人民币110万元。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街**路底商**一楼,被告人唐某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邱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唐某同王某某对被害人邱某某拳打脚踢,期间二人持镐把殴打被害人邱某某。经鉴定,邱某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多发眶壁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其颌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邱某某已经谅解被告人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二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匡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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