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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黄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19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19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先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19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2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黄某某、谭先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上,李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谭先建、黄某某提出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告知其毒资过两天再支付,谭先建、黄某某二人告诉其当晚会去购买冰毒,待毒品买回来再说。

2019年9月16日,谭先建、黄某某二人商量好后,由黄某某与被告人唐某联系购买50克毒品冰毒。黄某某联系好毒品交易后,9月17日凌晨,黄某某、谭先建一起开车至唐某居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车库,黄某某上楼进入唐某居住的**栋**房屋,二人见面后,唐某将30余克冰毒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支付给现金7500元,并微信转账1500元给唐某。

毒品交易完成后,黄某某、谭先建带着毒品返回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号,二人商量后决定将其中5克冰毒卖给李某某,后谭先建微信收取李某某1200元毒资。2019年9月17日13 时20分左右,民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号将黄某某、谭先建、李某某抓获,在李某某处查获黄某某、谭先建贩卖的5克冰毒;并另从黄某某、谭先建处现场查获剩下的6包冰毒及4颗麻古共计27.47克(其中冰毒净重27.1克、麻古净重0.37克)。

    同日19时许,在被告人黄某某协助下,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房屋内抓获被告人唐某,并现场查获冰毒和麻古净重共计13.41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户口页》、《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黄某某、谭先建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等;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毒品重量为45.88克,被告人黄某某、谭先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毒品重量为32.47克,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黄某某、谭先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量刑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先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属违禁品,犯罪所使用的手机等系作案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2020 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谭先建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换押提讯提解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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