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纠纷,继而邀约谢某某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169号小红帽停车场处解决此事。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生打斗。随即,被告人唐某拿出一把匕首,谢某某见状后转身逃跑。唐某在追赶谢某某的过程中用匕首将谢某某的左胸刺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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