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与其嫂子黄某甲(另案处理)因怀疑其兄唐某某(黄某甲丈夫,福州市高新区**镇**村村民,因车祸死亡)为非正常死亡,多次与其嫂子黄某甲非法上访,提出不合理诉求。被告人唐某某因多次非法上访扰乱了单位秩序、破坏了社会秩序而被行政处罚。2017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因去北京非法上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不息访服判。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与黄某甲结伴在北京市中南海旁音乐大厅外进行非法上访过程中被当地民警发现,后两人拒不配合调查,试图通过喝农药自杀方式引起相关领导关注,从包内掏出稀释农药(乐果)快速饮下,之后民警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被告人唐某某及黄某甲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出具的毒检室检测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榕公鉴【2019】2856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人苏某某、黄某乙的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
检 察 官 林 榕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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